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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标准

关于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标准

  • 分类:医院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2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汕府<2011>70号)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2>140号)文件精神,我院按规定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自2012年10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院住院治疗的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年度最高限额为:16万元(一档)、18万元(二档

关于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标准

【概要描述】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汕府<2011>70号)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2>140号)文件精神,我院按规定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自2012年10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院住院治疗的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年度最高限额为:16万元(一档)、18万元(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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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汕府<2011>70号)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2>140号)文件精神,我院按规定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自2012年10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院住院治疗的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年度最高限额为:16万元(一档)、18万元(二档)。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90%。
 
参保人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因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参保人属精神病患者的除外);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按规定由第三方支付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龙湖岳惠正骨医院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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